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告 陳建銓 即泰毅工程行
黃于珊 陳羿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黃于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額及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黃于珊、陳羿帆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金額及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於民國103年7月17日邀同被告黃于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1日起至110年8月1日止,利率依原告之基準利率並採按月調整(機動利率)加0.32%計付,惟其承作利率最低不得低於2.85%,並依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6,000元,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屆期清償。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有借據為證。詎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僅繳納至105年11月1日止,債信明顯貶落,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約定主張所有債務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1,638,000元未清償,及如前所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於105年3月15日邀同被告黃于珊、陳羿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1,5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5年3月21日起至106年3月21日止,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於105年6月4日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1,500,000元,期間自105年6月4日起至105年11月4日止,利率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月調)調整加2.77%計付,目前利率為3.8
6%(即1.09%+2.77%=3.86%),並依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上開部份,按上開利率20%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僅繳納至105年11月4日,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一項約定主張所有債務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1,500,000元未為清償,及如前所述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聲明:
1、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黃于珊等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638,000元,及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被告陳建銓即泰毅工程行、黃于珊、陳羿帆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6%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為同意原告上開請求之陳述。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另按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電腦帳戶明細、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在卷為佐。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上開請求。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該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妍爾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尚欠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一│1,638,000元│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1,500,000元│自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5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6%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