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海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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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海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昱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宗
參加人乙000000000(VIETNAN)CO.,LTD.
ENHUEBLV.,DIST,1,HOCHIMINHCITY,VIETNAM.(現設址不明)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ENHUEBLV.,DIST,1,HOCHIMINHCITY,VIETNAM.(
參加人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威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
戊○○被上訴人明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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