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調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調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調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丁○○相對人戊○○○○○○
巷19446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境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第436條之9,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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