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郭修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淑雰 、 施秉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萬7,370元(計算式:925萬4,870元+452萬2,500元=1,377萬7,3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萬9,8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張家瑛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