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