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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