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八號
聲請人戊○○○
丙○○丁○○乙○○右四人己送達代收人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戶籍: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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