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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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
己○○丁○○甲○○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