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六號
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戶籍:台東市○○路○○○巷○號)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