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則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則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則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6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二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317號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7月、6月確定;上揭三罪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10月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2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