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清淵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03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之屏東縣崇蘭國小總務處前走道處,以褪下其所穿著之長褲及內褲,裸露其生殖器官並自慰之方式,公然實施猥褻行為,以此方式達到性慾之滿足。嗣經屏東縣崇蘭國小畢業校友發現上情,拍照後通知屏東縣崇蘭國小校方,經校方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崇蘭國小職員 周志榮 、 尤燕翎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照片4張、網頁翻拍照片
1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見警卷第19至25頁)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刑法第234條所稱之「公然」,祇須該狀態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為已足,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其條件,從而被告為猥褻行為時,即令未遭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適時共見共聞,亦難謂上述情狀非屬公然狀態。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裸露生殖器並以自慰方式為猥褻行為之地點係在屏東縣崇蘭國小校園內,該處為任何人皆可隨意自由行經之處所,已達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又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裸露生殖器官並為自慰行為,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客觀上亦足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並使觀覽者產生厭惡、羞恥感,故為猥褻行為無誤,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拘役50日,並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此有前引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除上開累犯紀錄外,尚有多次妨害風化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至23頁)在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妨害風化犯行,並造成被害人之厭惡感,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學歷、智識、健康情形、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