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155號債權人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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