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土造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東縣卑南鄉臺東事業林區第八林班地之利嘉林道十一點五公里處,查獲原住民甲○○未經許可持有土造獵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而該槍枝係甲○○未依規定申請製造所持有,業據甲○○於警詢供述明確,是該扣案之土造獵槍一枝,屬違禁物,爰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獵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三○二一三號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憑,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