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春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春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春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6月23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顏春敏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09年9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7年11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3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春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1月││││(共9次)│(共3次)│├──────┼─────────┼───────────┼─────────┤│犯罪日期│102.07.01│①102.03.06⑥102.05.19│①102.01.28││││②102.04.24⑦102.05.23│②102.01.30││││③103.04.26⑧102.05.29│③102.03.07││││④102.04.28⑨102.07.03│││││⑤102.05.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15900、│102年度偵字第│││15900、18310號│18310號│15900、183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2017號│字第2017號│字第2017號││審├────┼─────────┼───────────┼─────────┤││判決日期│103.02.18│103.02.18│103.02.1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103年度台上│103年度台上││決││字第2017號│字第1630號│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103.02.18│103.05.15│103.05.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編號2至5數罪併罰已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刑有期徒刑12年)│103年度執│││字第8438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字第8437號││││843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春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共2次)│││├──────┼─────────┼───────────┼─────────┤│犯罪日期│①102.05.12│102.05.04││││②102.05.2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15900、││││15900、18310號│1831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2017號│字第2017號│││審├────┼─────────┼───────────┼─────────┤││判決日期│103.02.18│103.02.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103年度台上│││決││字第1630號│字第1630號│││├────┼─────────┼───────────┼─────────┤││判決確定│103.05.15│103.05.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3年度執│8437號││││字第8437號│刑期屆滿日114年10月9日│││││(繩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