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伊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伊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蕭伊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蕭伊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220號│偵字第34號│偵字第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8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3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0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歸緝字第29號│104年度執字第8755號│104年度執字第87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