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 安倍德明昊 阿富德意木 (原名 安倍潤馳 )被告 周明道
周梅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 戴玉春 留有新臺幣10,010,070元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及被告周明道、周梅葉原應為繼承人,惟被告周明道、周梅葉已經死亡,故無法繼承系爭遺產,為此請求確認被告二人已死亡,由原告繼承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周梅葉是否已經死亡。㈡確認被告周明道是否已經死亡。㈢如果被告二人均已死亡,系爭遺產由原告一人取得。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經查,被繼承人戴玉春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死亡,原告為其
子、被告周明道為其配偶、被告周梅葉為其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等情,有戴玉春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資料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7、97頁),而依上開被告周明道、周梅葉之戶籍資料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被告周明道、周梅葉均尚生存,且於被繼承人戴玉春死亡時,與原告同為繼承人,乃灼然甚明。是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周梅葉、周明道是否已經死亡,並請求系爭遺產由原告一人取得,顯然悖於事實,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邱昭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