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3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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