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5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
國(下同)9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
之利息,暨自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