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投資利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金純正 被告 林暐洋
林暐洲 林暐洵 林芳宜 林芳菲 林暐澤 林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捌佰陸拾叁萬貳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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