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06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皇玉 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108年度救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