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黃國禎
黃國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蘭金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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