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五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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