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告 徐冠瑜 詳卷

被告 李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奕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