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告 徐冠瑜 詳卷
被告 李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奕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告 徐冠瑜 詳卷
被告 李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
法官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