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務人 黃家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4,2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