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務人 黃家鋐

黃麗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4,2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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