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108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苗栗縣)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分公司(址設臺南市)之存款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前述第三人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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