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洪翊哲 即亮威服裝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春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二)所提出E-mail紀錄部分內容有亂碼之情形,請補提出可資
辨識之資料。
(三)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