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洪翊哲 即亮威服裝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春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二)所提出E-mail紀錄部分內容有亂碼之情形,請補提出可資
   辨識之資料。
(三)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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