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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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信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308、28342號、100年度偵字第9864、11275、1127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伯信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名稱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㈠按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商標法第82條定有處罰規定;而該條所稱之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既可認定係被告意圖營利販入而尚未賣出者,被告自民國99年4月間起至99年10月26日為警查獲止,僅賣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惟依前揭說明,仍已成立販賣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即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劃所為之集合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本案被告自99年4月間起至99年10月26日止,在數家店面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進而販賣,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㈢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公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處斷。被告與其僱用之副理 王鵬傑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又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外,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行為自值非議;另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其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9元至99元不等,售價不高,獲利有限,且已與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10萬元(外加登報費8000元)、歐元2000元在案,及其遭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尚鉅;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品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月,惟經本院衡酌上情,認科處有期徒刑7月,稍嫌過重,併此敘明。
㈤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明在卷,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㈡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
㈢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部分,準用同法第45
4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㈠99年8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查扣之物品:
┌──┬───────┬─────┬──────┐│編號│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號│├──┼───────┼─────┼──────┤│1│仿冒OAKLEY眼鏡│5支│0000000號│├──┼───────┼─────┼──────┤│2│仿冒LV小鴨夾│6片│0000000號│││髮飾││874205號│├──┼───────┼─────┤494578號││3│仿冒LV毛絨手機│9個││││貼│││├──┼───────┼─────┤││4│仿冒LV熊熊吊飾│10個││└──┴───────┴─────┴──────┘㈡99年8月22日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查扣之物品:┌──┬───────┬─────┬──────┐│編號│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號│├──┼───────┼─────┼──────┤│1│仿冒LV熊熊吊飾│6個│0000000號│├──┼───────┼─────┤874205號││2│仿冒LV棋盤格鑰│2個│494578號│││匙圈││896136號│└──┴───────┴─────┴──────┘㈢99年10月15日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查扣之物品:
┌──┬───────┬─────┬──────┬────┐│編號│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備註│││││冊號││├──┼───────┼─────┼──────┼────┤│1│仿冒Doraemon布│3個│953247號││││偶││││├──┼───────┼─────┼──────┤││2│仿冒蠟筆小新布│5個│657583號││││偶││││├──┼───────┼─────┼──────┤││3│仿冒Doraemon耳│1個│984817號││││機││││├──┼───────┼─────┼──────┤││4│仿冒Doraemon電│1個│0000000號││││風扇││││├──┼───────┼─────┼──────┤││5│仿冒Doraemon收│1個│930895號││││音機││││├──┼───────┼─────┼──────┤││6│仿冒蠟筆小新太│1個│756279號││││陽能公仔││││├──┼───────┼─────┼──────┤││7│仿冒Doraemon筆│3件│981417號││││袋││││├──┼───────┼─────┼──────┤││8│仿冒迪士尼筆袋│36個│0000000號││├──┼───────┼─────┤0000000號│││9│仿冒迪士尼手錶│25個│943539號││├──┼───────┼─────┤0000000號│││10│仿冒迪士尼項鍊│2個│905700號││├──┼───────┼─────┤943864號│││11│仿冒迪士尼鑰匙│23個│0000000號││││圈││943549號││├──┼───────┼─────┤│││12│仿冒迪士尼絨布│4個│││││側背包││││├──┼───────┼─────┤│││13│仿冒迪士尼手機│33個│││││吊飾││││├──┼───────┼─────┤│││14│仿冒迪士尼彈簧│4個│││││匙扣長繩││││├──┼───────┼─────┤│││15│仿冒迪士尼拖鞋│3件│││││││││├──┼───────┼─────┤│││16│仿冒迪士尼面紙│1個│││││盒││││├──┼───────┼─────┤│││17│仿冒迪士尼夾子│16個│││├──┼───────┼─────┤│││18│仿冒迪士尼貼紙│150個│││├──┼───────┼─────┼──────┤││19│仿冒Hello│2個│976700號││││Kitty手錶││││├──┼───────┼─────┼──────┤││20│仿冒Doraemo手│2條│988266號││││機吊繩││││├──┼───────┼─────┼──────┤││21│仿冒Doraemo鑰│3個│995078號││││匙圈││││├──┼───────┼─────┼──────┤││22│仿冒Hello│85個│0000000號││││Kitty貼紙││││├──┼───────┼─────┼──────┤││23│仿冒Doraemo筆│2個│981417號││││袋││││├──┼───────┼─────┼──────┤││24│仿冒Hello│4個│0000000號││││Kitty手機吊繩││││├──┼───────┼─────┼──────┤││25│仿冒MyMelody│1個│0000000號││││手機吊繩││││├──┼───────┼─────┼──────┤││26│仿冒大寶手提袋│2個│510136號││││││││├──┼───────┼─────┼──────┤││27│仿冒Doraemon浴│1個│943916號││││帽││││├──┼───────┼─────┼──────┤││28│仿冒大寶眼鏡盒│1個│0000000號││││││││├──┼───────┼─────┼──────┤││29│仿冒Doraemon夾│3個│988266號││││子││││├──┼───────┼─────┼──────┤││30│仿冒大眼蛙夾子│3個│0000000號││├──┼───────┼─────┼──────┤││31│仿冒布丁狗零錢│5個│0000000號││││包││││├──┼───────┼─────┼──────┤││32│仿冒Doraemon化│2個│985609號││││妝刷組││││├──┼───────┼─────┼──────┤││33│仿冒大眼蛙餐具│3個│0000000號││├──┼───────┼─────┼──────┤││34│仿冒大眼蛙鑰匙│1個│513020號││││圈││││├──┼───────┼─────┼──────┤││35│仿冒Doraemo貼│79個│981417號││││紙││││├──┼───────┼─────┼──────┤││36│仿冒Hello│55個│0000000號││││Kitty手機吊飾││││├──┼───────┼─────┼──────┤││37│仿冒NOKIA手機│51條│885299號││││吊繩││││├──┼───────┼─────┼──────┤││38│仿冒Doraemo鏡│231個│995078號││││子││││├──┼───────┼─────┼──────┤││39│仿冒My│2個│0000000號││││Melody筆袋││││├──┼───────┼─────┼──────┤││40│仿冒Hello│1個│0000000號││││Kitty相機包││││├──┼───────┼─────┼──────┤││41│仿冒Doraemo計│1個│984817號││││算機││││├──┼───────┼─────┼──────┤││42│仿冒大眼蛙隱形│3個│0000000號││││眼鏡盒││││├──┼───────┼─────┼──────┤││43│仿冒Hello│1個│0000000號││││Kitty眼罩││││├──┼───────┼─────┼──────┤││44│仿冒Hello│1個│0000000號││││Kitty名片本││││├──┼───────┼─────┼──────┼────┤│45│仿冒Doraemo手│1個│0000000號│起訴書附│││提袋│││表漏列│├──┼───────┼─────┼──────┼────┤│46│仿冒MyMelody│4個│0000000號│起訴書附│││手提袋│││表漏列│└──┴───────┴─────┴──────┴────┘㈣99年10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查扣之物品:
┌──┬───────┬─────┬──────┐│編號│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號│├──┼───────┼─────┼──────┤│1│仿冒大寶帆布袋│13個│0000000號│├──┼───────┼─────┼──────┤│2│仿冒GUCCI收納│37個│0000000號│││盒│││├──┼───────┼─────┼──────┤│3│仿冒LV收納盒│15個│0000000號│├──┼───────┼─────┼──────┤│4│仿冒LV手機貼紙│1張│0000000號│├──┼───────┼─────┼──────┤│5│仿冒布拜里小方│2個│905930號│││鏡││0000000號│├──┼───────┼─────┤││6│仿冒布拜里皮夾│1個││├──┼───────┼─────┼──────┤│7│仿冒HelloKitty│11件│0000000號│││髮束│││├──┼───────┼─────┼──────┤│8│仿冒HelloKitty│14件│0000000號│││吊飾│││├──┼───────┼─────┼──────┤│9│仿冒迪士尼米老│4件│0000000號│││鼠吊飾││0000000號│├──┼───────┼─────┤││10│仿冒迪士尼米老│3件││││鼠手鍊│││├──┼───────┼─────┤││11│仿冒迪士尼米老│14件││││鼠項鍊│││├──┼───────┼─────┼──────┤│12│仿冒 萬寶龍 皮夾│4個│0000000號│├──┼───────┼─────┼──────┤│13│仿冒大眼蛙隱形│1個│0000000號│││眼鏡盒│││└──┴───────┴─────┴──────┘㈤99年10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查扣之物品:
┌──┬───────┬─────┬──────┐│編號│名稱│數量│侵害之商標註│││││冊號│├──┼───────┼─────┼──────┤│1│仿冒迪士尼貼紙│152張│0000000號│├──┼───────┼─────┤943549號││2│仿冒迪士尼手提│18個│933535號│││袋│││├──┼───────┼─────┤││3│仿冒迪士尼飾品│17個││├──┼───────┼─────┤││4│仿冒迪士尼手錶│17個││├──┼───────┼─────┤││5│仿冒迪士尼化妝│4個││││包│││├──┼───────┼─────┤││6│仿冒迪士尼耳環│4個││├──┼───────┼─────┤││7│仿冒迪士尼項鍊│21條││├──┼───────┼─────┤││8│仿冒小熊 維尼 手│97個││││提袋│││├──┼───────┼─────┤││9│仿冒小 熊維尼 貼│98張││││紙│││├──┼───────┼─────┼──────┤│10│仿冒LV手提袋│37個│896136號│├──┼───────┼─────┼──────┤│11│仿冒GUCCI收納│158個│0000000號│││盒│││├──┼───────┼─────┼──────┤│12│仿冒Dior項鍊│11條│664367號│├──┼───────┼─────┼──────┤│13│仿冒Dior手鍊│10條│664367號│├──┼───────┼─────┼──────┤│14│仿冒Hello│43個│0000000號│││Kitty錢包│││├──┼───────┼─────┼──────┤│15│仿冒Hello│95個│0000000號│││Kitty手提袋│││├──┼───────┼─────┼──────┤│16│仿冒Hello│145張│0000000號│││Kitty貼紙│││├──┼───────┼─────┼──────┤│17│仿冒Hello│16個│976700號│││Kitty項鍊│││├──┼───────┼─────┼──────┤│18│仿冒Hello│16個│976700號│││Kitty耳環│││├──┼───────┼─────┼──────┤│19│仿冒Doraemon貼│150張│981417號│││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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