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7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明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明芳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183,21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之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該銀行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載讓與債權金額為183,210元,而該數額究係本金之債權金額,亦或係含已生利息(違約金)之債權金額,乃未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釋明資料,該函於100年8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未提資料亦未作何說明。職此,債權人逕以未明確之債權數額請求本金及利息,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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