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告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告 李士宗 原告 鄭惠敏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潘慶運 被告 林岩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亦即以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及給付之訴主張其可代位受領之金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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