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勝群 即 陳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
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亦有
明文,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
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
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
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之處所固得資為推定住所之依據,惟
倘有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
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即不得僅憑原戶籍
登記之資料,一律解為其住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
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
為起訴,有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號民事卷宗可憑。而
被告之戶籍地址固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佐,然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檢附之債權讓與
通知函,其收件地址載為雲林縣虎尾鎮,收件回執卻顯示收
受地在桃園市中壢區,原告陳報係因債務人向郵局聲請改投
而由郵局改為投遞至桃園市中壢區,與本院司法事務官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函查,被告雲林縣○○鎮○○
里○○路○○巷○弄○○號之地址已於100年間申請改投至桃園
市相符,有投遞查詢單、掛號函件改投識別卡在卷可稽,且
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亦表示其現在於中壢上班,並列桃園市
○○區○○路○○號2樓為其住所,有上開支付命令異議狀在
卷可佐,顯見被告長期未居住於雲林縣虎尾鎮,係以桃園市
中壢區為其實際住所地,並非以本院轄區為實際住所地甚明
。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實際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