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
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韋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
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爰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
為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