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8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范姜士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2月21日高港警刑字第10700062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士桓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范姜士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7日12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一段。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透過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連結網際網路,於社群網站「Facebook」之「爆
料公社」社團,登載「高雄剛剛海邊港務大樓倒塌」之
文字,並附有一大樓鋼骨疑似傾倒之照片,以此方式散
布不實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工程師陳
俊豪於警詢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所傳送上開文字、照片之截圖畫面翻拍照片及
通訊軟體line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對其於上開時、地,未詳加查證上
開大樓倒塌之圖片之真實性,即將圖片轉傳張貼在社群網站
「Facebook」之「爆料公社」社團,供不特定人瀏覽,並加
註「高雄剛剛海邊港務大樓倒塌」等文字之事實坦承不諱。
又網路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被移送人為具
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男子,對於上開顯示大樓鋼骨疑似傾
倒之照片及逕指照片上之建物為高雄港務大樓之資訊正確性
,亦即該資訊可能為謠言等情,自不能諉為不知,其未詳加
查證即將大樓倒塌之訊息散佈於公眾,應認其知悉所散佈者
可能為謠言,具備散佈謠言之故意;而無端散佈大樓倒塌之
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自足以影響公眾安寧,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移送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
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
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