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鍾翠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鍾翠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翠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地址,並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經查債務人已於92年6月17日自該址遷出,故應對其現在戶籍地址「屏東縣○○鎮○○里○○街○○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經本院於108年1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陳報上開重新送達之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年1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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