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桂娥
陳玉蕙 羅徐鳳來 被告 林清景
金泉興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被告林清景、金泉興貿易有限公司因被告林清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陳桂娥、陳玉蕙、羅徐鳳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是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