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權人 吳文儀 債務人 胡嘉謀
慶懋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秀敏
一、債務人胡嘉謀、慶懋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秀敏、慶懋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00,000元,及其中①②均500,000元自①105年9月20日②
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胡嘉謀、柯秀敏、慶懋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00,000元,及自10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胡嘉謀應向債權人給付2,400,000元,及其中①②均1,200,000元自①105年7月19日②105年8月19日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胡嘉謀、慶懋興業有限公司、柯秀敏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