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洪國倉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不服附表編號1、2、4之處分(含訴願決定)部分,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其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原處分(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之處分)及訴願決定(交通部交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惟如附表所示編號1、2、4之處分,除均裁罰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尚包括「禁止其活動」,此「禁止其活動」之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1、2、3、5款及第4款所列舉「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其性質,係命原告為一定行為(不行為)且具持續性,與同款列舉「告誡、警告、記點、記次」之一次性處分且無須受行政處分人為一定行為,二者性質有別,應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故原告不服附表編號1、
2、4被告所為「禁止其活動」之處分部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依同法第104條之1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鎮○○路○○○號」,是則本件原告不服有關附表編號1、2、4之處分(含訴願決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原告不服附表編號3之處分(含此部分訴願決定),仍由本院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 官紀 龍年附表:
┌──┬─────────┬─────────┬───────┬─────────┬──────┬─────────┐│編號│處分書日期及字號│違規時間及地點│違規事實│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處分主旨(罰│催款書日期及字號│││││││鍰為新臺幣)││├──┼─────────┼─────────┼───────┼─────────┼──────┼─────────┤│1│101年9月8日鵬罰│101年9月8日○○│於○○沙攤公告│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罰鍰15,000元│101年11月30日鵬催│││字第000000000號│沙攤及附近海域│非動力區海域騎│第1項、水域遊憩活│,禁止其活動│字第0000000000號│││││乘水上摩托車並│動管理辦法第27條第│││││││具營利為│1項第1款、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附表8第2項│││├──┼─────────┼─────────┼───────┼─────────┼──────┼─────────┤│2│101年9月19日鵬罰│101年9月19日○○│於○○沙攤公告│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罰鍰15,000元│101年11月30日鵬催│││字第000000000號│沙攤及附近海域│非動力區海域騎│第1項、水域遊憩活│,禁止其活動│字第0000000000號│││││乘水上摩托車並│動管理辦法第27條第│││││││具營利為│1項第1款、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附表8第2項│││├──┼─────────┼─────────┼───────┼─────────┼──────┼─────────┤│3│101年9月20日鵬罰│101年9月20日○○│於○○沙攤公告│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罰鍰15,000元│101年11月30日鵬催│││字第000000000號│沙攤│非動力區海域騎│第1項、水域遊憩活││字第0000000000號│││││乘水上摩托車並│動管理辦法第27條第│││││││具營利為│1項第1款、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附表8第2項│││├──┼─────────┼─────────┼───────┼─────────┼──────┼─────────┤│4│101年10月7日鵬罰│101年10月7日○○│於○○沙攤公告│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罰鍰15,000元│101年11月30日鵬催│││字第000000000號│沙攤│非動力區海域騎│第1項、水域遊憩活│,禁止其活動│字第0000000000號│││││乘水上摩托車並│動管理辦法第27條第│││││││具營利為│1項第1款、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附表8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