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陳玉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03條、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未附現金戶約定契約書。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裁定命其釋明利息及違約金約定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
109年2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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