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陳珮茵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永裕 (即大福雞腿王店)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黃翠玲 (即大北雞腿王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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