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61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告曜鼎輕隔間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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