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穎彤 被告 李慰慈
沈蔓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其中起訴書所載被告等人與 徐正倫 共犯犯罪事實欄一所示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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