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李志鳴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軍橡膠工業有限公司、乙○○、甲○○、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