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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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7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