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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