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屏東縣○○鄉○○村○
○路○○巷○○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