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志豪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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