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67元(即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17936號案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