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債權人 沈淑鎭 債務人 胡榮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2年9月14日│98,000元│102年9月14日│HN0000000│├──┼──────────┼──────┼───────┼───────┤│002│民國102年9月21日│115,000元│102年9月23日│HN0000000│├──┼──────────┼──────┼───────┼───────┤│003│民國102年10月5日│92,000元│102年10月7日│HN0000000│├──┼──────────┼──────┼───────┼───────┤│004│民國102年10月12日│88,000元│102年10月14日│HN0000000│├──┼──────────┼──────┼───────┼───────┤│005│民國102年10月12日│75,000元│102年10月14日│HN0000000│├──┼──────────┼──────┼───────┼───────┤│006│民國102年11月13日│100,000元│102年11月13日│HN0000000│├──┼──────────┼──────┼───────┼───────┤│007│民國102年11月23日│135,000元│102年11月25日│H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