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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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宏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子涵┌──────────────────────────────────────────┐│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順良 │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20日│4,836元│0000000│││││行 朴子 分行│││││├──┼─────┼─────┼───────┼───────┼─────┼─────┤│002│林順良│第一商業銀│105年5月10日│43,630元│0000000│││││行朴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