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張美枝 被告 沈財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診斷記載「輕鬱症。疑嚴重型憂鬱症」之病症,是否與被告本案犯罪行為有因果關係,並非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原告就此請求精神慰輔金,應另調查證據予以認定,未免因此延滯刑事案件之進行與執行,遂認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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