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提供擔保金,茲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94年刑保字第一三二號)後,被告之羈押因而停止。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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